以案释法丨快递丢失,快递员是否应该担责?

以案释法丨快递丢失,快递员是否应该担责?

【案情回顾】

被告刘某是原告银川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平时从事分拣、配送等业务。因案涉快递错分至原告快递公司处,公司分拣人员将案涉快件拣出误投到被告刘某处,后该快递丢失。因此,原告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损失7000元,并承担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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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承担罚款2000元”,在双方签订《用工合同》中明确提到,且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7000元包含两部分费用,系原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风险,其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理应自负盈亏。现原告诉请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损害了被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通过规章制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023年/ 第161期,第382篇

供稿:谢晨达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快递丢失,快递员是否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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